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 5年。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
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
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
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
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