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毒产品的分类:
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di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di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
二、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di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shou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国产产品责任单位为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进口产品的责任单位为在华责任单位。
三、卫生安全评价的内容
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含结论)、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批文情况。其中,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消毒器械还应当包括产品主要元器件、结构图。
四、消毒产品的检验要求
产品责任单位在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时,应当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所有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个批次产品完成。
消毒产品的检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进行。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消毒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消毒产品检验活动。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依据消毒产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检验规范开展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含结论),对检验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果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没有明确检验方法,可按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给予严肃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
(一)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的。其中,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原液稳定性试验、pH值测定;消毒器械应当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测定,不具备杀菌因子测定条件的应当进行模拟现场试验;生物指示物应当进行含菌量测定,化学指示物应当进行颜色变化情况测定,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应当进行灭菌因子穿透性能测定;
(二)消毒剂、抗(抑)菌制剂延长产品有效期的,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pH值、一项抗力zui强的微生物杀灭(或抑制)试验和稳定性试验;使用原送检样品的只需做稳定性试验;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增加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方法的,应当进行相应的理化、微生物杀灭(或抑制)和毒理试验。
五、消毒产品标准要求
产产品企业标准和进口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剂、抗(抑)菌制剂产品标准应当包括原材料卫生质量要求(包括级别、纯度)、技术要求(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学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消毒器械标准应当包括名称与型号、原材料、主要元器件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包括杀菌因子强度、杀灭微生物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
(二)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要求,并不低于相应产品卫生标准;
(三)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
(四)国产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当依法备案,并在有效期内。
六、产品不合格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一)di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shou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二)di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三)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
(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的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
(五)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
(六)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重新进行检验的;
(七)产品上市后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因厂址迁移、延长产品有效期等原因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的。
关于销售保健用品的注意事项
中共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委员会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文件
豫健用会【2022】第05号
关于销售保健用品的注意事项
为促进保健用品市场良性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营商环境,我商会就保健用品在销售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相关问题,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供企业学习。
一、保健用品是国家认可并鼓励发展的行业。国务院国发(2013)40号文件明确将保健用品列为健康服务业五大支撑产业之一,要求放宽市场准入制度。国发(2016)15号文件亦明确鼓励研发保健用品。
二、保健用品不需要行政许可,可根据《行政许可法》《产品质量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三、国家鼓励支持行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第三方评估服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咨询、标准制定、行业自律、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求积极发展保健用品,支持行业协会发挥用。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经河南省民政厅依法批准成立,可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得到。商会用党建引领保健用品行业自律工作,成效显著,得到了河南省政府的高度认可,商会党委被河南省委和郑州市委先后评选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见附件一)。
四、保健用品可在全国市场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放宽市场准入制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采用团体标准遵循行业自律的保健用品可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市场的零售终端,比如:诊所、药店、理疗店、推拿店、母婴超市等(参考附件二)。当下,保健用品行业得益于国家简政放权政策,获得了蓬勃发展。但在“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中,企业自身也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自律责任,除了要生产合法的保健用品以外,还要在销售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请企业在销售时谨记以下几条注意事项:
一、保健用品在诊所和药店销售时,应设置专柜摆放,贴有标识,注意不与药品混合存放,如空间有限,也应有明显分类分区。
二、在诊所里,不用处方开保健用品。处方是医生对病人用药的书面文件,保健用品是用于日常保健、促进康复的外用产品,医生若为了患者健康需要,推荐保健用品不违法,但若将保健用品写在处方上,则违反了相关法规。
三、如在诊所、理疗店、小儿推拿店等为消费者使用保健用品时,应设置一个保健调理区。
四、销售、使用保健用品的非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诊疗行为,不得张贴、悬挂、印发涉及治病、疗效等含有误导性语言的锦旗、展板、条幅、宣传页等门面设计。
五、保健用品在销售过程中应避免使用医学zuan业术语,应从保健、调理等方面介绍产品功效,不得将保健用品当成药品宣称治疗疾病、疗效作用。
六、保健用品在销售过程中,应合理定价,不欺诈消费者,不夸大传、误导消费者。只要从业人员心存敬畏、遵纪守法,守好保健用品与药品的界限,保健用品就一定可以在市场上顺利流通。
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需要材料
申请材料清单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4、生产的产品目录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5、主要生产设备、质检检测仪器清单
6、申报卫生用品的需提供生产环境检测报告,生产皮肤粘膜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除外)需提供净化车间洁净度的检测报告;
7、生产用水检测
8、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9、设置单位出具的申请事项办理及文书领取《授权委托书》原件
10、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11、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
12、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限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
13、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限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
14、产品的卫生评价报告(限于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且大包装产品若为第1类、第二类消毒产品)
15、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限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