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培训学校以及幼儿园抗震安全检测
一、抗震鉴定概述
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以下简称“鉴定标准”),抗震的鉴定方法可分为两级,级鉴定是指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的抗震能力综合鉴定,级鉴定的内容较少,方法简单,容易掌握有确保安全,当符合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当有些项目不符合级鉴定要求,可在第二级鉴定中进一步判断。第二级鉴定是指以构造抗震承载力验算为主并结合构造影响的综合鉴定。它是在级鉴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当结构的承载力较高时,可适当放宽某些构造要求,或者当抗震构造良好时承载力的要求可酌情降低。这种鉴定方法将抗震构造要求和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更紧密的联合在一起,具体体现了结构抗震能力是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两个因素有机结合在一起。两级鉴定的方法,用先简后繁、先易后难的方法来解决建筑物中繁杂的抗震问题。
通过两级鉴定对房屋的外观质量、结构体系、材料强度、配筋构造、附属结构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以及构件的抗震承载力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结构的抗震能力。
二、建筑分类
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对于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小于30年;9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对于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在2001年以后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对于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三、济宁市培训学校抗震安全检测报告哪里办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所检测鉴定的砌体结构校舍普遍存在抗震措施不足和结构承载力偏低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高度和层数超限建筑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等属于控制砌体结构抗震性能的整体性指标,尤其是层数、总高度对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影响很大,限制其层数和高度是主要的抗震措施,《北京地区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细则》明确规定:“当房屋层数超过大限值或高度超过大限值的1.2倍时,应采取改变结构体系等抗震减灾措施”。所检测鉴定的砌体结构校舍中,层高、高宽比两个指标普遍符合要求,但总层数为4,5层的校舍普遍存在超高、超层的问题。《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规定,横墙较少房屋和乙类设防时总高度限值应降低3m,层数限值应减少一层;横墙很少房屋层数限值还应再减少一层。
2) 抗震横墙间距超限抗震横墙间距也是控制砌体结构抗震性能的整体指标,同时也需要考虑楼( 屋)盖把地震力传递给横墙的自身刚度。所检测的教学楼、实验楼抗震横墙间距普遍超过限值,主要原因在于汶川地震后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类别由丙类提高到乙类,抗震措施需提高一度进行加强,而且当时建造的房屋普遍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刚度较弱的楼( 屋) 盖也需要较严格的横墙间距限制来保证结构的整体抗震性能。
3) 楼( 屋) 盖类型缺陷所检测的砌体结构校舍大量存在预制混凝土圆孔板楼( 屋)盖,楼板整体性不良,板间连接处普遍存在裂缝,且板端支撑长度不足,地震作用下易脱落。部分建于20 世纪60年代的房屋还采用木屋盖,不仅影响抗震性能,也存在火灾隐患。
4) 圈梁、构造柱设置不足所检测房屋的圈梁、构造柱普遍不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建于20 世纪70年代及以前的房屋大多没有设置圈梁和构造柱,建于80 年代以后的房屋构造柱、圈梁布置以及配筋普遍不满足现行鉴定标准的要求。
5)砂浆强度偏低所检测房屋的圈梁、构造柱等混凝土构件的实测强度基本能够满足不低于C15的混凝土强度要求。所检测房屋砖的实测强度基本能够满足鉴定标准不低于MU7.5 的砖强度等级要求,但实测强度普遍比原设计有所降低。砂浆强度是影响砌体砖墙抗震承载力的决定因素。表1统计结果表明,随使用时间增长,砂浆实测
强度明显降低,检测结果基本反映了在外界环境影响下砂浆出现碳化、粉化等导致强度降低的性能退化规律。
6)楼梯间布置及构造不足部分校舍的楼梯间布置不合理,设置在房屋的尽端或者拐角,在地震作用下作为逃生通道的楼梯间容易发生破坏。所检测房屋的楼梯间基本未采取在横墙和外墙设置通长钢筋和配筋砂浆带等抗震构造措施。